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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幼儿园教师“虐童”行为的法律意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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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温岭市一幼儿园女教师"虐待"儿童的行为未必构成犯罪,在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我们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区别法律和道德,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坚持正确的侦查逻辑。此案启示我们:要综合评价各方的错误,虐童罪应纳入刑法。
作者 魏再金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69-71,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虐童女教师或涉寻衅滋事罪入狱专家:可判五年[EB/OL].http://news.21cn.com/caiji/roll1/2012/10/26/13399705.shtml,2012-10-26.
  • 2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1995,13(4):55-62. 被引量:511

共引文献510

同被引文献14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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