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银行作为我国公司最主要的债权人应当成为公司治理的主体。现行制度下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不足以及银行自身所具有的优势使其参与公司治理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股东和债权人双重身份的日德银行主要通过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而我国银行仅具有债权人身份,立法保障其进入监事会参与公司治理是现实可行的选择。立法对银行进入监事会的相关制度构建可采取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加强银行债权人作为监事所享有的职权,并赋予其特殊职权,从而保障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90-92,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