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情形、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刑事诉讼抗辩中证据的质证和认定、案件质量的保证及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等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立法规定来看,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的法律规定仍存在着不足,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有待于改进和完善。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143-145,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