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物权法》中都出现了"公共利益"一词,但却未对其给出明确的定义,加之行政机关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公共利益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被大量滥用。为了使公共利益真正得到保障,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一方面需要从实体上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另一方面应当着重将公共利益的判断纳入程序控制的范畴,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将司法程序作为最后的防线,确保公共利益的准确实现。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17-19,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