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在立法和司法上都逐渐受到重视。但由于单位本身的特殊性和司法解释的滞后,导致单位犯罪在停止形态方面呈现出立法与法律适用不协调的局面。为此应在确定单位犯罪存在未完成形态的前提下对单位犯罪停止形态的特殊问题明确化。把握单位犯罪的本质,继而通过现有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来认定其各种不同形态,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
出处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85-89,共5页
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