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之下,由于价值定位的差异,小额速裁程序无法发挥出普通审判程序的功能而与调解程序两立,又因其价值功能几乎能被调解完全涵盖而无法以特殊优越性与调解抗衡,故小额速裁程序在实践中几乎被调解完全架空。基于此,文章认为,应当采用"调解后续小额"的程序配置,通过错开两者的适用阶段,降低调解对当事人选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抑制。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41-44,共4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13031)"民事一审程序多元化与案件分流的实证考察"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