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苏联时期,检察机关可以毫无期限和案件范围的限制而提出抗诉。而今在司法独立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影响下,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能逐渐受到限制,检察机关只能对其参加一审程序的案件提出抗诉。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如何完善和协调检察院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已成为民事抗诉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93-97,共5页
Academic Forum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研究--兼谈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监督范围"(09YJC820022)
广州市市属高校学科共建项目"中俄民事检察制度比较研究"(09AC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