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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证骗卖他人房产时如何认定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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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女儿陆某伪造母亲乔某去世、其为唯一继承人的公证书,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管局未细致审查就将该房屋过户到陆某名下,后陆某将房屋卖给赵某,赵某支付了合理对价。乔某发现后,认为赵某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因此,其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3年第11期64-65,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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