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
张某为某饲料有限公司业务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2010年11月25日17时30分许在拜访完客户,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被顺行的一辆货车撞倒,导致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1年12月31日,当地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认为张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认定张某受伤为工伤。饲料公司不服该认定,于2012年3月8日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称张某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情形,之前的工伤认定是将“拜访客户回家途中”等同于“在上下班途中”,属于擅自扩大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