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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开证行无理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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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议付行:A银行; 开证行:B银行; 出口商:C公司; 进口商:D公司。 2012年3月25日,C公司收到美国某银行作为通知行的孟加拉国B银行开来的申请人为D公司的信用证。信用证条款简洁,索汇路线清晰,价格条款及所需单据等要素与进出口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
作者 郭伟静
出处 《进出口经理人》 2013年第4期64-65,共2页 Imp-Exp Execu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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