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证券法》第69条确立了证券法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但该体系存在对虚假信息披露规制力度不足和主体责任划分不够细致等不足,对此在进一步区分信息披露民事主体的基础上,以利益衡量理论和权利义务相对应理论为基础,结合世界各国在该领域的相关立法重新设定发行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公司监事的民事责任,主张应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公司董事和监事分别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36-38,共3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