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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新兽药监测期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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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农业部就新兽药监测期等有关问题发布公告,主要内容有:(1)新兽药监测期自新兽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2)监测期内的新兽药,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新兽药注册企业生产,但最多不超过3家(必要时,按注册排序确定):新兽药注册单位中无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转让1家其他企业生产。(3)在产品监测期内,生产企业应当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每满1年向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报送一次监测情况总结报告,直至监测期结束。
出处 《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 2013年第3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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