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抽象行政行为是当前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必须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在这个问题 上既要澄清那种轻率否定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监督的错误认识,又要看到目前我国对抽象行 政行为全面进行司法审查监督,还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出 发,并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既不应对抽象行政行为全部实行司法豁免,也不应全部解除司法豁 免,对这方面的司法豁免应仅限于行政法规形式的抽象行政行为。为此,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并在全 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专门机构,强化对行政法规的监督。在近期,可采取以下两项救济措施:一是建立法 院向人大常委会的专项书面报告制度;二是建立法院向行政机关的专项司法建议制度。
出处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期84-89,96,共7页
Nankai Journal:Philosophy,Literature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