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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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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过程 ,并根据现行 1997年刑法的规定科学地界定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这一立法规定比较适应现阶段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基本上符合刑法理论 。
作者 朴宗根 林建
出处 《东疆学刊》 2000年第4期51-53,共3页 Dongjiang Journal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0

  • 1.《刑法》[Z].,..
  • 2[法]莱昂 狄骥.公法的变迁[M].辽海出版社,1999.50.
  • 3李昕.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EB].http:∥www. chinalawedu. com/news/2003_ 11/3111715203274. htm,.
  • 4谢侃.《对企业人员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主体要件的反思--从立法的角度进行探讨[EB].http:∥www. bylw. com/mffblw/20034893645. asp,.
  • 5笔者认为裁判收"黑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裁判既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也不是公司、企业人员,而在受足协委托的人员.黑哨执哨裁判的行为,既无法律法规之授权,也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因此,黑哨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笔者也认为脱离刑法规范立法原意或超出规范内涵的任意扩大解释,是对法律解释权的一种滥用,也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但最终,2003年1月底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以受贿罪(而不是检察院起诉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黑哨"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 6.《刑法》第8章贪污贿赂罪[Z].,..
  • 7因此,即便社会"权力"也具有相当大的利益潜力和诱惑力,因而也同样具有被寻租的可能,这类贿赂行为同样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道德风俗.如前述黑哨事件以及九运会期间的裁判丑闻就是新鲜的例证.但由于其实质上,只是一种行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和劳务活动.所以,黑哨执哨裁判的行为,既无法律法规之授权,也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因此,黑哨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Z].,2002年..
  •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Z].,2003年11月13日..
  • 10姜丹.受贿罪主体与国企管理人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3):41-47. 被引量:4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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