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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自己所开办的公司不注入资本金将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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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2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借款人黔建公司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县支行向黔建公司提供短期贷款150万元,借款人黔建公司以其所属的59套商品房作价190万元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抵押商品房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县支行依约分三次向借款人黔建公司发放贷款150万元。
机构地区 农行贵州省分行
出处 《贵州农村金融》 2000年第11期38-4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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