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增加了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条款,但因过于粗糙、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从2007年起持续至今的贵阳市"环保两庭"的司法实践,是我国环境纠纷解决的一个创举。正因为有明显的问题意识导向,"环保两庭"才能在没有相关制度资源可供援引,也没有司法经验可供参考,更有"实践创新超越制度边界"的嫌疑中,努力实现其能动司法的一面。其所取得的丰富的审判经验,对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条款的修正有着不容忽视的启智作用,并将有益于我国最终构建完整意义上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79-83,共5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编号:10ZD01)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生态贵州建设中的环境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编号:11GZZC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