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焦炭出口关税取消后出口量未明显增长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2004年之前,我国对焦炭出口实行15%的出口退税,为加强环境保护和提高资源利用率;2004年1月1日出口退税降至5%;当年5月24日取消出口退税;2006年11月11日开始征收5%的出口关税,同时实施配额制限制焦炭的出口;2007年1月1日出口关税提高至15%;2008年1月继续提高至25%;2008年8月,为了保护稀缺的炼焦煤资源,焦炭出口关税从25%上调至40%。
出处 《企业决策参考》 2013年第9期30-31,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