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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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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3月,黑龙江省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实际,下发了《关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备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12%的总和转移。其中,扣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后,单位缴费比例不足12%的.仍然按12%的比例转移.转移金额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33-33,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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