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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法律分析(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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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卢某于2013年2月5日申请仲裁,称:2008年8月1日进八某医疗器具销售公司,担任临床培训专家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2011年10月双方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22日止。该协议应视为对于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双方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201;5年10月22日,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46-49,共4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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