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2015年第1期刊登了林安民《在校生适用劳动法之探析》的文章,可以说,文章较为全面地从大学生实习的不同阶段作了分类分析,笔者不作赘述。但作为当年参与审理北京首例大学生就业案的(原文1—5案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人员,也破谈当时的审理思路和对法院判决的认识。基本案情:仲裁申请人刘某称2008年12月参加学校举办的就业招聘会,并被某投资公司录用,2009年1月8日,正式上班并签订了1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5刖0日,被申请人未支付工资并以各种理由推托。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57-58,共2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