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回放】《新闻晚报》曾经报道过这样一则案例:37岁的宋某因心情烦躁,竟向高速路上疾驶的车辆投掷石块,不仅砸坏了一轿车的车门,还击中了一单位送员工去上班的大轿车,车窗玻璃碎片划伤了员工沈某的手和脸,大轿车驾驶员祝师傅停车与几名同事上前制止宋某的行为,并拨打110报警。最终,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案件评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仅规定了本罪行为的对象、性质等方面的要素,没有明文规定本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本案中,宋某因为压力大,产生了在高速公路上用石头砸车的想法,并将祝师傅所驾车辆的车窗砸坏,致沈某的手和脸部划伤,还砸坏了另一轿车的车门。宋某的行为针对的是高速公路上的过往车辆,其行为为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财物损失。
出处
《政工导刊》
2013年第4期29-29,共1页
Political Work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