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句流传久远的英国谚语,昭示了在追究犯罪、实现正义的刑事程序中,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固然重要,但是追究犯罪的方式同样重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有违人权的取证方法,自正当程序革命和人权保障运动以来,一直为各国刑事法律所禁止。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并明确规定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排除程序,包括程序的启动,法庭的审查,证明责任,法庭的处理等。这些具体规定有助于帮助法官统一裁判,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本文将结合现行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来探讨两个问题: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与以刑讯逼供为由的翻供审查判断问题。
出处
《知识经济》
2013年第4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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