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是证据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与英美法中的"可采性"和"相关性"相比,大陆法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与中国证据制度具有更大的兼容性,并在近期的证据立法中得到确立。证明力是一个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包括真实性和相关性两个基本侧面;证据能力是一个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包含取证主体、取证手段、表现形式和经受当庭质证的合法性内容。对证据能力的限制,固然是证据法所要规范的主要对象,但证据法在必要时也要对证明力做出一定的规范。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57-68,共12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