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利益"在与土地征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在立宪层次上,公共利益要求所有的利益相关主体达成一致同意;在具体操作层次上,公共利益可能会与个人利益相冲突。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难免存在冲突,重要的是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及确定的程序或原则等进行规定,可以采用听证会制度确定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土地征收者和被征收者就征收程序达成一致对保证征收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90-93,共4页
Theory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土地产权与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ZD04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