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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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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出处 《上海安全生产》 2012年第12期31-35,共5页 Shanghai Occupational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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