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简易程序案件证明标准不能缺乏“确实性”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首要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笔者认为,法条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证据仅仅规定了“充分性”——关注到了证据的数量,而将刑事证据的本质——“确实性”旁落一边,既背离了刑事诉讼证据理论,也不符合修改后刑诉法的基本规定,应当将证据确实、充分相提并论,同时进行规定。
作者 胡立新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76-76,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