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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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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78-79,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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