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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债权凭证后骗领现金、销毁凭证的行为性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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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债权凭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按票面金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记名的债权凭证后向自然人使用骗取现金的,后行为成立诈骗罪(或金融诈骗罪);如果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债权凭证后向自然人使用骗领现金的,应将盗窃罪与诈骗罪(或金融诈骗罪)实行并罚。盗窃记名的债权凭证销毁、丢弃债权凭证,没有骗领现金,且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对后行为可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前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则应将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并罚。
作者 张明楷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0-16,共7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I, C.H.Beck,2003,S.861.
  • 2曹晶:《盗窃空白支票并使用的行为性质及其共犯认定的几种理论观点》,载《北京检察》2004年第2期,第41页以下.
  • 3[日]西田典之著:《刑法各论》,弘文堂2010年第5版,第195页.
  • 4[日]田中久智:《毁弃、隐匿罪》,[日]阿部纯二等编:《刑法基本讲座》第5卷,法学书院1993年版,第333页以下.
  • 5Vgl.,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I, C.H.Beck,2003,S.862.

同被引文献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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