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债权凭证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按票面金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记名的债权凭证后向自然人使用骗取现金的,后行为成立诈骗罪(或金融诈骗罪);如果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债权凭证后向自然人使用骗领现金的,应将盗窃罪与诈骗罪(或金融诈骗罪)实行并罚。盗窃记名的债权凭证销毁、丢弃债权凭证,没有骗领现金,且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对后行为可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前行为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则应将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并罚。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0-16,共7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