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内容,旨在解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不平衡现象,消弭我国刑罚立法与刑罚执行之间存在的冲突。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对限制减刑的规定仅仅涉及了死缓减刑的限制,而对死缓所并处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减刑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和如何加以限制,立法未作规定。对此,笔者认为,考察我国刑法对死缓、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规定,梳理减刑制度立法的逻辑脉络,限制减刑除了适用于死缓之外,也应当适用于死缓所并处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主要理由如下: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75-7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