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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刑事案件的表述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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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对此,笔者认为,法条中“普通刑事案件”的表述不规范,应当将“普通”一词删去,才能符合我国刑事法律关于各种犯罪的规定,才能与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保持一致。
作者 龚晓明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77-77,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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