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从我国国情和刑事司法实践看,所有案件、所有证人一律出庭,既无必要,也不现实。检察机关对证人出庭作证应把握三个原则:必要性原则、全面衡量原则、审慎原则。要高度重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不能出庭等现象,并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证人出庭作证对公诉能力也提出了新要求,公诉人必须提高证据研判能力、证据鉴别能力、交叉询问能力、临庭应变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9-12,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