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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及实行行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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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准确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实行行为,对判断该罪的预备、着手、既遂等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此方面的研究较少。由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数额较大的”用语可知,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结果犯、数额犯,而不是举动犯、危险犯。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72-73,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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