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学人体实验与临床诊疗在追求目的、诉诸方法、面临风险、可能收益等方面存在实质差异,应当区分医学研究与医疗并对其适用不同的知情同意标准。《赫尔辛基宣言》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确定了受试者知情同意在"信息的告知"、"适当的理解"和"自愿的同意"三个维度上的基本标准。知情同意是研究者与受试者之间实质性的沟通过程,研究者有根据研究进展更新知情同意的义务。知情同意义务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可免除。现代医学研究伦理呈现法律化趋势,医学研究伦理规范可作为判断研究者是否违反法定注意义务的重要依据,但一般不具有终局性。
出处
《东方法学》
2013年第2期126-134,共9页
Oriental Law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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