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的技术侦查制度,解决了长期以来技术侦查实践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受囿于种种因素,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技术侦查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既未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也未明确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审批程序,从而使相关规定缺乏程序法应有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程序规定过于简略带来的问题都将暴露出来,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与审批程序亟待随后出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加以明确。
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1-9,共9页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行为的影响研究"
项目编号:CLS(2012)D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