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院虽然在名义上是"最高司法机关",但并不直接行使审判权,而是通过法令统一解释和判例变更制度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1936年的"五五宪草"一方面效仿美国的司法释宪模式,将宪法解释权赋予司法院,另一方面却预留了维持司法院体制的空间,并对宪法解释权的启动做了限制性规定。虽然最高法院和司法院的法令统一解释中有一些援引宪法性文件、认定行政命令违宪无效的宪法解释案例,但其宪法保障功能基本上仍处于休眠状态。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28-136,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近代中国宪法解释制度研究"(课题批准号:10YJC82008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