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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非公企业党建经费税务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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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11月,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四家联合发文,规定:非公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一般应按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据实在税前扣除。这项政策解决了非公企业党建活动的经费瓶颈,受到了企业党组织书记的广泛欢迎。然而,7年时间过去了,从全省绝大部分地区实际情况看,这个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好政策无法落到实处。
出处 《党的生活(江苏)》 2013年第4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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