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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处理浅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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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其条件为: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不能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但这里的“相关税费”包括哪些税费,这些税费是否都计人换入资产的成本等问题,至今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注册会计师考试通用教材、各院校财务会计教材以及关于这个问题发表的一些文章等,对“相关税费”的处理都不一样。笔者认为“相关税费”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价外税增值税;(2)价内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及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3)交换双方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过户费、评估费、手续费、佣金等。
作者 许芳霞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63-65,共3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共引文献8

同被引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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