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华火腿"案这类代表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的案件数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上升的趋势。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地理标志纳入证明商标范围之中。然而,在实际操作程序之中却将地理标志与证明商标区分得甚为严格,从而造成很多的地理标志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严重结果。本文通过回顾我国地理标志立法过程中的教训,在分析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在性质、权属诸方面明显区别的基础之上,论证从根本上将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进行立法内容和执法权限划分的合理性。
出处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28-30,88,共4页
Journal of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