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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环境权入宪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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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环境污染日益加剧和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等环境公害事件出现,公民环境权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吕忠梅教授将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资源的权利。环境权主张是原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在1960年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控告有人往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时首先提出的,他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环境的规定。
作者 白明华
出处 《新华月报》 2013年第7期39-41,共3页 Xinhua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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