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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肩而过的亚洲海事仲裁地之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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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年底,全球最大的航运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fMCO)在哥本哈根举行会议,正式批准了一项决议,将新加坡列为其继伦敦、纽约之后第三个国际海事仲裁地。此举在国际海事界引起了较大反响,被认为BIMCO近年来悬而未决的大事终于落槌,新加坡由此坐上全球第三大国际海事仲裁地的交椅,成为与伦敦、纽约鼎立的三足之一。
作者 吴明华
出处 《航海》 2013年第2期12-14,共3页 Nav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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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47

  • 1顾国伟.中国海事仲裁发展初探[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20(3):96-101. 被引量:5
  • 2张心泉,张圣翠.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4):149-156. 被引量:46
  • 3杜新丽.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J].现代法学,2005,27(6):164-173. 被引量:18
  • 4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程家瑞编辑,赵秀文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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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8条.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条.
  • 8最高院1995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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