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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未满就跳槽 未经仲裁起诉也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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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小王于2010年11月6日到某保健中心从事技师工作,与该保健中心签订的合同约定:小王的服务期为一年,服务期满后是否续签合同由双方协商待定。小王如果服务期未满单方毁约。则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2011年3月8日,小王未经同意,擅自离开保健中心,到同城的另一家保健中心上班,并陆续把客源带了过去。
作者 谢兼明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3年第4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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