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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行为仅有间接利害关系的起诉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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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以行政机关土地登记行为损害了自己合同法上的利益为由起诉的,因其与登记行为只存在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故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机构地区 高唐县人民法院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65-67,共3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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