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修改,但未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出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第55条对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比较.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7期72-76,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