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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机构地区 武汉市国
出处 《税收征纳》 2013年第4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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