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的涉税处理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表外计提的利息收入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以前已确认的利息收入是否应当按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后的余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作者 纪宏奎
出处 《税收征纳》 2013年第4期37-38,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