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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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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12月6日财税[2012]82号) 经研究,现就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出处 《税收征纳》 2013年第4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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