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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低俗内容的传播法分析——以干露露等“撒泼录像”事件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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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传播法角度分析电视低俗内容制作与传播,对于从法律上规范电视媒体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人格权,净化信息传播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隐私支配权受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限制,公民行使隐私支配权不能突破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底线,更不能对抗公共利益需要。电视媒体具有公益性质,不仅要承担消极义务,还必须依法履行积极义务。依法维护信息传播秩序,是解决电视传播低俗化的基础性工程。
作者 林凌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当代传播》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83-85,共3页 Contemporary Commun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广电总局停播(棒棒棒>严禁丑闻劣迹者发声出镜》,国家广电总局网站.
  • 2《英国激辩该不该监管媒体》,《环球时报》2012年12月1日.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40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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