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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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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3年第11期41-4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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