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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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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尽管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案例并没有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但是,从刑法理论上来看,基于1997年《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是具有合理性的。这一方面是由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和客体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又与对本罪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上保持统一的要求相适应。以本罪属于行为犯和目的犯为由而否定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本罪既遂形态判断标准的观点并不成立。此外,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也不会影响司法实践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厉打击。
作者 王志祥 韩雪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4期21-31,共11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王志祥教授主持的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拐卖妇女 儿童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调研"(GFZD-KT2012015-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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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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