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概念的层次性决定了《刑法》第13条规定的一般犯罪概念只能是"立法依据"而非"司法标准"。罪刑法定和废除类推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良好衔接,让《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同时失去了立法和司法的适用空间。而依据我国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分级和相应的违法处罚体系,"醉驾"是犯罪阶段的专用概念,属于严重违法,在这个层面上不可能存在一个连治安管理处罚都"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之情形。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4期99-108,共10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法律修辞在司法中的作用研究"(12BFXJ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山东政法学院科研(一般)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标准研究"(2008F01B)的部分研究成果